【用戶】Denny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民497條瑕疵預防請求權民497條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瑕疵擔保責之效力(一)瑕疵修補民493條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民493條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493條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承攬人應負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當承攬人違背此瑕疵擔保責任時,定作人得行使以下權利:1. 瑕疵修補請求權:(民法第493條)工作有瑕疵時,定作人得:(1) 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但若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之。(2)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時,定作人得自行修補後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須費用。 但若修補許須費用過鉅,則無此條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