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Hsin Hsieh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服務法第10條第2項和第3項: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