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蔡小蔡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特任官:經有人事任用權限的首長,所指派任命擔任公職的人,他們的任期無一定的保障,隨長官易主而下台、遇錯誤的施政而下臺,應長官免職而下台。例如、總統依法任命的行政院長;行政院長依法任命的各部會首長、政務委員;縣(市)長依法任命的副縣(市)長,這些都算是特任官。(一)檢察總長為特任官(法院組織法第66條)(二)法務部長為特任官(法務部組織法第18條)(三)法務部政務次長為特任官(法務部組織法第19條規定,法務部置政務次長一人 ,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又參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4款,依法 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因此,在體系 解釋上法務部政務次長為特任。(四)司法院長為特任官(五)司法院秘書長為特任官(司法院組織法第9條) 出處 http://bbs.mychat.to/sindex.php?t8952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