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在施工過程中,若有契約變更的情形,一般公共工程契約對於工作數量之增減均會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原契約內任何工作項目數量有增減時,仍按契約書內詳細價目表所列單價計價給付」,請問:(20 分)⑴若原契約已有之工作項目其增減數量與原契約原有數量比例過大時,承包商得請求給付之補償如何議定,才不會造成爭議?請以超過比例 10%及 50%兩種情形分別說明。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35961
統計:A(59),B(747),C(75),D(2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任用、任用--試用成績

用户評論

【用戶】Yiting Hs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B)以第九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用戶】Qiong Ze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 、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二 、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17 條 公務人員官等之晉升,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者。二、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六年者。前項公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