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在施工過程中,若有契約變更的情形,一般公共工程契約對於工作數量之增減均會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原契約內任何工作項目數量有增減時,仍按契約書內詳細價目表所列單價計價給付」,請問:(20 分)
【題組】⑴若原契約已有之工作項目其增減數量與原契約原有數量比例過大時,承包商得請求給付之補償如何議定,才不會造成爭議?請以超過比例 10%及 50%兩種情形分別說明。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9323
統計:A(25),B(19),C(30),D(291),E(1)

用户評論

【用戶】Qiong Ze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二、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三、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四、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其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機關首長核定前,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考績委員會對於試用成績不及格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平時試用成績紀錄及案卷,或查詢有關人員。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得向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及申辯。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職,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

【用戶】Qiong Ze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少打了....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