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 Lin】評論
法源依據為"'公務人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乃由考試院於民國85年8月29日訂定發布。
【劉建男】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第14-2條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Ellen Chen】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2 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