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蔡小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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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 第3條(當然停止職務之情形)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