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P.C.K.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本題分為兩個部分1.債權債權之發生可歸類為四種類型,分別如下:1.契約、2.無因管理、3.不當得利、4.侵權行為,除契約為意定(雙方合意)之債外,其他三者均屬法定(法律規定)之債。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有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之別,前者為民法第184條所規定,後者則規定於第187條至第191條。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在客觀方面:一、須為自己之行為,二、須侵害他人之權利,三、須有損害之發生,四、須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五、須行為為不法。在主觀方面:一、須行為人有責任能力,二、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特殊侵權行為,除共同侵權行為外,其形態尚包括公務員職務上之侵權行為,行為能力欠缺者與無責任能力者之侵權行為,受僱人之侵權行為,承攬人之侵權行為,因動物引起之侵權行為及因工作物引起之侵權行為等。本題C項 房租為契約所產生之債權 非侵權行為
【用戶】Rubia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不當得利(自然事實) : 一方無法律原因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害(直接因果關係)侵權行為(違反法律) : 加害人不法侵害(主觀責任),致被害人權利受損害(相當因果關係)債務不履行(違反契約) : 債務人不依債之本旨給付,違反給付義務無因管理(事實行為) : 管理人為本人事務為管理
【用戶】老毛
【年級】
【評論內容】第 179 條 (不當得利)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第 184 條 (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 172 條 (無因管理)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用戶】陳日生
【年級】
【評論內容】§440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