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 Tsai】評論
教育、衛生與社政(筆記)
【Jessie Liang】評論
特殊教育法 (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 第 24 條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何思瑩】評論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 )第 三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每年定期辦理特殊教育學生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通報後,應建立及運用各階段特殊教育通報系統,並與衛生、社政主管機關所建立之通報系統互相協 調妥善結合。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9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