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萱】評論
公務員財產申報--監察院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各級選委會
【陳致豪】評論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4條(財產申報受理機關)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 三、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張立俞】評論
簡記,細節還是要去看一下才不會被騙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財產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1.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民選首長)2.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3.公立高中職以下校長及其附屬機構之首長、各級公立學校副校長及其附屬機構之副首長4.本俸五級以下之法官和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5.軍事單位校官階級之各級主官、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副主官及主管6.各級政府機關之副首長及其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