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榜眼】評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4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以外之有價證券。二、不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以外之交易。三、不得為放款。四、不得與本事業經理之各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其他全權委託投資或期 貨交易帳戶、自有資金帳戶、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帳戶或期貨自營帳戶 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 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不在此限。五、不得投資於本事業發行之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證券交易法 第6條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