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於公開收購後,所持有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多少比例者,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A)百分之二十
(B)百分之三十
(C)百分之四十
(D)百分之五十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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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榜眼】評論
證券交易法 第43-5條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於公開收購後,所持有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者,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