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有關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程序分離
(B)法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得分離調查證據
(C)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
(D)共同被告分離進行調查證據,若無得拒絕證言之情形,應命具結且受詰問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0303
統計:A(13),B(20),C(15),D(18),E(0)

用户評論

【用戶】FAFA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