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訊問被告前,毋須告知被告下列何事?
(A)得保持緘默
(B)得與他人對質
(C)所犯所有罪名
(D)得選任辯護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20828
統計:A(119),B(2002),C(247),D(71),E(0)

用户評論

Boyce Shen】評論

第九十五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Alice Wu】評論

名  稱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