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依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第二條規定,轉任行政機關職務的範圍為何?
(A)薦任第六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B)薦任第八職等至簡任第十二職等
(C)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三職等
(D)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5977
統計:A(38),B(225),C(12),D(2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務人員調任

用户評論

【用戶】阿翔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2曾任行政機關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具有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之資格 (以下簡稱轉任人員) ,其轉任前服務成績優良任職年資得予採計。其採計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應從其規定外,依本法行之。轉任行政機關職務,以薦任第八職等至簡任第十二職等為限,其轉任職務之官職等級,並不得高於轉任前之原職務等級。

【用戶】Ming Yi Chen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註記 -依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第二條規定,轉任行政機關職務的範圍為何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第2條曾任行政機關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具有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之資格者 (以下簡稱轉任人員) ,其轉任前服務成績優良任職年資得予採計。其採計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應從其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轉任行政機關職務,以薦任第八職等至簡任第十二職等為限,其轉任職務之官職等級,並不得高於轉任前之原職務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