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en Long Le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行政機關未經當事人之申請,不得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第56條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B)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法定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第55條 ○(C)聽證係由人民代表推舉主持人第57條 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D)當事人於聽證時,雖得陳述意見,但不能提出證據﹝95 高行﹞第61條 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1. 依行政程序法第54 條以下關於「聽證」之規定,下列何者之說明係正確?(A)行政機關未經當事人之申請,不得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B)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法定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C)聽證係由人民代表推舉主持人(D)當事人於聽證時,雖得陳述意見,但不能提出證據﹝95 高行﹞修改成為11. 依行政程序法第54 條以下關於「聽證」之規定,下列何者之說明係正確?(A)行政機關未經當事人之申請,不得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B)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法定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C)聽證係由人民代表推舉主持人(D)當事人於聽證時,雖得陳述意見,但不能提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