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峰群】評論
法律制度的繼受,往往會從「量變」到「質變」的「異化」現象。台灣的行政程序法移植美國行政程序法的設計,在第47條規定「片面接觸之禁止」,但兩者的發展亦有「貌和神離」的趨勢,其中關於立法目的的詮釋,值得玩味。http://epaper.hrd.gov.tw/102/EDM102-0801.htm
【Aimee Kung】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七條有關禁止程序外接觸之規定,是參考美國立法例所制定之條文。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行程47(禁止片面接觸)源自美國。
【施信宇】評論
禁止程序外之接觸是為了保障人民的權利並使得整體程序更為正當ˋ合理以及透明化,以達到民主社會國家之要求,選項中只有美國最為民主,所以答案也挺好聯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