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台中公司 102 年稅後淨利 800 萬元,103 年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100 萬元,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70 萬元,分配現金股利300 萬元,股票股利 200 萬元,103 年度會計師簽證虧損 80 萬元,則 104 年申報未分配盈餘應加徵所得稅:
(A)5 萬元
(B)13 萬元
(C)23 萬元
(D)3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40052
統計:A(209),B(52),C(33),D(14),E(0)

用户評論

Gufang Lin】評論

自八十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自九十四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一、(刪除)二、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三、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四、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  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五、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  貸款協議所訂之契約中,規定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  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