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甲、乙為夫妻,甲經常乘坐乙駕駛之汽車上班。某日乙駕車時精神不濟,不慎撞上闖紅燈之丙。對於車禍之發生,乙有 30%的過失,丙有 70%的過失。若甲受傷向丙請求損害賠償時,丙得否主張乙與有過失,而請求減輕賠償金額?
(A)可以,因乙是甲的使用人
(B)可以,因乙是甲的履行輔助人
(C)不可以,因甲對於車禍之發生並無過失
(D)不可以,夫妻間無與有過失之適用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02297
統計:A(328),B(169),C(69),D(23),E(0)
用户評論
【Ki Weng】評論
使用人不是僱用人的意思嗎?夫妻間也可以成立?沒聽過,請問出處是
【Stuart】評論
參照73台上2201判例: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謂代理人,應包括法定代理人在內,該條可類推適用於同法第二百十七條被害人與有過失之規定,亦即在適用民法第二百十七條之場合,損害賠償權利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之過失,可視同損害賠償權利人之過失,適用過失相抵之法則。
【十六夜】評論
履行輔助人包括代理人與使用人此題限縮解釋為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