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大法官會議第618號解釋,對此之規定表示何種意見?
(A)違憲須於2年內修正
(B)違憲須於1年內修正
(C)合憲但即應檢討
(D)合憲有其必要性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7743
統計:A(13),B(29),C(87),D(155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無戶籍國民申請居留辦法、大陸地區人民擔任公職之限制

用户評論

Cathy Liao】評論

兩岸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違憲?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乃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並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基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十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