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0337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縣長辭職或死亡時,所遺任期不足多久即可不再補選?
(A) 不足二年者
(B) 不足三年者
(C) 不管所遺任期多久均須再補選
(D) 不管所遺任期多久均不再補選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02576
統計:A(300),B(10),C(72),D(4),E(0)

用户評論

ChuMi Je】評論

第 82 條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

金嘆鎬】評論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