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cy Liu】評論
義務人經一再通知仍不履行義務,行政機關得處以怠金之手段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如果一直不履行,行政機關可以連續處以怠金,直到義務人履行義務為止,因此不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Sue Sue Jeter】評論
AB競合
【蔡百百;)】評論
可參考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e8121】評論
(D)?構成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原因適用怠金處理嗎?是否由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