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王漢清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中標法:第二十二條(廢止程序及失效日期)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第二十三條(當然廢止)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