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pline0907】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2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Taphy】評論
補充: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為12歲以下,少年為12~18歲。
【阿吐】評論
法規名稱:廢 兒童福利法廢止日期: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