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刑事訴訟法有關扣押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扣押應制作筆錄,並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
(B)扣押之客體包括可為證據或得為沒收之物
(C)檢察官依法執行搜索,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不得扣押
(D)扣押應制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45376
統計:A(19),B(39),C(1523),D(30),E(0)

用户評論

【用戶】Melbourne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A)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2項。(B)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C)依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D)刑事訴訟法第139條第1項。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31條 (逕行搜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 搜索及扣押 相關法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D)扣押應制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V刑事訴訟法 第139條 (扣押後之處置-收據、封緘)扣押,應制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扣押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扣押之機關或公務員蓋印。

【用戶】Sophia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C :另案扣押 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