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mee Kung】評論
(B)行政罰法施行前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自行政罰法施行之日起算
【吳偉哲】評論
B 為行政罰法第45條 法律明定的溯即既往!!!
【陳致豪】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對人民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但書「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罰法即屬之,應依行政罰法42條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Q:下列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何者錯誤? (D)(A)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行政罰法 第44條(B)行政罰法施行前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自行政罰法施行之日起算------行政罰法 第45條(C)行政機關於裁處前,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均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罰法 第42條(D)行政罰程序皆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參考 行政罰法 第42、4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