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有關「告訴乃論之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要撤回告訴,應於第二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
(B)以告訴是否為訴訟要件,得將犯罪分為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
(C)告訴乃論之罪,不僅是偵查發動的原因,亦是訴訟要件,如有欠缺即無法追訴、處罰
(D)告訴乃論之罪,如無得為告訴之人,檢察官得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4),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Cathy Peng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   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

【用戶】Cathy Peng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D 第 236 條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n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n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用戶】Cathy Peng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   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

【用戶】Cathy Peng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D 第 236 條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n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n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