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athy Peng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 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
【評論內容】D 第 236 條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n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n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