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關於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為在監所人,法院向其住居所送達,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送達者,仍生送達效力
(B)因大廈管理員為當事人之受僱人,其收受訴訟文書之效力,與當事人本人收受相同,自不因該管理員嗣後是否轉交該當事人而有差異
(C)當事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不得對之為公示送達
(D)當事人居住於外國者,得以郵務直接郵寄送達文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5768
統計:A(96),B(1477),C(59),D(74),E(0)

用户評論

【用戶】mood210367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民訴法145條第2項:不能依第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於外國為送達,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得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送達。所以不能一開始就郵寄~

【用戶】kai~106司特上榜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A,B,修改為B

【用戶】米花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想請問(B)是補充送達的話不是應該要有"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這個前提嗎如果是大樓,直接給管理員算合法送達嗎?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17 甲主張乙積欠其債務,而以乙為被告提起清償債務之訴,試問下列何人收受本件之訴訟文書非屬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合法送達? (A)與乙同住之 17 歲姪女 (B)乙之鄰居 (C)乙本人 (D)乙所居住大樓之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