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son Wu】評論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營運機構應於附屬事業開始經營前六個月,提出附屬事業經營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經營後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二個月提出。前項經營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經營方式。(A)二、經營項目。三、經營期間。四、區域配置。(B)五、預期財務效益。(D)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應載明之事項。
【瑄】評論
這是哪一個條文規定??找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