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aSa Che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物品管理手冊第三章二十二(七)物品之保管與使用,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毀損滅失者,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檢同有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轉請審計機關核准解除其責任。
【用戶】艸云翔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行政院院授主會財字第 1061500213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43點物品管理手冊 二十四、物品之驗收人、保管人或使用人應負之責任如下:(七)物品之保管或使用,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毀損滅失n 者,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檢同有關證明文n 件,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轉請審計機關核准解除其責任。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主計機關(X)(B)財政機關(X)(C)研考機關(X)(D)審計機關(O)物品管理手册第三章 收發、登記、保管及報核二十四、物品之驗收人、保管人或使用人應負之責任如下:(一)驗收人點收之物品,有短收或不合規格,或舞弊情事,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賠償或議處。(二)保管人應將物品妥慎保管,因疏忽而遭致損失或損壞時,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賠償或議處。(三)保管人發現存管物品缺少時,應查明原因,據實報告,不得隱匿。(四)遇有竊盜事件發生,應立即報警,並保持現場原狀,留備偵查,並將損失物品名稱、數量開列清單,備文報案。(五)保管人或使用人對於保管或使用之物品,如有侵占、盜賣等情事,一經發覺,應由物品管理單位陳報機關首長懲處,並依...
【用戶】艸云翔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行政院院授主會財字第 1061500213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43點物品管理手冊 二十四、物品之驗收人、保管人或使用人應負之責任如下:(七)物品之保管或使用,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毀損滅失n 者,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檢同有關證明文n 件,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轉請審計機關核准解除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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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主計機關(X)(B)財政機關(X)(C)研考機關(X)(D)審計機關(O)物品管理手册第三章 收發、登記、保管及報核二十四、物品之驗收人、保管人或使用人應負之責任如下:(一)驗收人點收之物品,有短收或不合規格,或舞弊情事,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賠償或議處。(二)保管人應將物品妥慎保管,因疏忽而遭致損失或損壞時,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賠償或議處。(三)保管人發現存管物品缺少時,應查明原因,據實報告,不得隱匿。(四)遇有竊盜事件發生,應立即報警,並保持現場原狀,留備偵查,並將損失物品名稱、數量開列清單,備文報案。(五)保管人或使用人對於保管或使用之物品,如有侵占、盜賣等情事,一經發覺,應由物品管理單位陳報機關首長懲處,並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