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mo0706】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
【Damaris】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甲公司不服國家賠償協議之後提起民事訴訟。而申請建築執照而遭主管機關否准,甲公司得到一個被否准的行政處分,所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需等到行政法院程序確定後才得回民事法院打民事訴訟。因此選項A為正確。
【陳彥瑞】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