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教師法規定,教師聘任後,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若要作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決議,至少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多少以上出席,以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三。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11145
統計:A(25),B(8),C(262),D(3),E(0)

用户評論

skeebetch】評論

教師法第14條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8447&KeyWordHL=&Style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