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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3條 (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者,或高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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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3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一、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初任人員於三年內,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