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因現行犯而遭到逮捕,當司法警察對其詢問時,甲所委任之辯護人律師乙抵達警局,表示欲接見甲,對此,司法警察則表示「因偵訊正在進行中,不宜中斷,故暫緩接見」。試問:司法警察所為之暫緩接見是否合法?又如係由檢察官進行訊問時,得否以前述相同之理由為暫緩接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51142
統計:A(34),B(2706),C(74),D(3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誤寫或誤繕、簡易程序適用標的、上訴要件

用户評論

Ellen Chen】評論

第 232 條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車禍處理達人】評論

第一篇總則第四章訴訟程序第六節裁判220以下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 (判決之更正)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訴訟程序 第六節裁判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