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因現行犯而遭到逮捕,當司法警察對其詢問時,甲所委任之辯護人律師乙抵達警局,表示欲接見甲,對此,司法警察則表示「因偵訊正在進行中,不宜中斷,故暫緩接見」。試問:司法警察所為之暫緩接見是否合法?又如係由檢察官進行訊問時,得否以前述相同之理由為暫緩接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51142
統計:A(34),B(2706),C(74),D(3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誤寫或誤繕、簡易程序適用標的、上訴要件

用户評論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32 條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用戶】車禍處理達人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一篇總則第四章訴訟程序第六節裁判220以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 (判決之更正)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訴訟程序 第六節裁判 相關法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33條 (判決之補充)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