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D) 受褫奪公權宣告者,在褫奪公權期間不得擔任立法委員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擔任立法委員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A) 褫奪公權,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刑法第37條第五項前段(B) 受褫奪公權宣告者,在褫奪公權期間喪失被選舉權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C) 有罪判決若同時宣告緩刑,即得宣告褫奪公權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