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1. 依所得稅法第 38 條之規定,營利事業在申報所得稅時,下列何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 失?①家庭之費用 ②因環境污染所裁處之罰鍰 ③未實現的呆帳損失 ④滯納金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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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蔡圓圓】評論

第38條(不得列為費用損失之項目)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1)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4)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2)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第49條(呆帳損失準備)  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債權之估價,應以其扣除預計備抵呆帳後之數額為標準。  前項備抵呆帳,(3)應就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百分之一限度內,酌量估列;

Just A Pug】評論

法規名稱:所得稅法 EN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1.本法 105.07.27  修正之第 43-3、43-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