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圓圓】評論
第38條(不得列為費用損失之項目)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1)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4)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2)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第49條(呆帳損失準備) 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債權之估價,應以其扣除預計備抵呆帳後之數額為標準。 前項備抵呆帳,(3)應就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百分之一限度內,酌量估列;
【Just A Pug】評論
法規名稱:所得稅法 EN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1.本法 105.07.27 修正之第 43-3、43-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