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評論
配合行政程序法修正,將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由五年延長為十年,財政部也同步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將營利事業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憑證可扣抵時限,由五年延長為十年,新規定已從103年5月2日起開始生效。
【Huang-Che Lin】評論
嗯‥現在的確是十年沒錯
【yvonne620717】評論
原本題目:12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得申報扣抵期間最長為多久?(A)當年度 (B)3年 (C)5 年 (D)無期間限制修改成為12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得申報扣抵期間最長為多久?(A)當年度 (B)3年 (C)10 年 (D)無期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