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你說什麼0口0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以單數組成,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請擔任之:一、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依學校組織規程或其他相關規定產生,占 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前二款以外之其餘委員。前項各款代表於推選(薦)或遴派時,應酌列候補委員。第一款學校代表應包含教師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遴委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大學已依修正前規定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進行校長遴選作業者,得繼續辦理。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大學法第9條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