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山日光Ninko】評論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n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n一、法律明文規定。n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n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n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n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n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n 事人。n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n七、經當事人同意。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條
【Lookingbruce】評論
(D)的敍述有誤嗎?
【小鬼噢(107普一班行政上】評論
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修正)第 16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節錄自法源法律網D選項是錯在不夠明確,要兼有有利當事人權益,且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