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g Ting】評論
民法的法律行為,包含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生效要件又可分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別生效要件一般:1.當事人有完全行為能力(A) 2. 標的要可能、確定、適法、妥當(D) 3.意思表示須健全無瑕疵(B)特別:如條件、期限、處分權...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法律行為一般生效要件:①當事人須有行為能力(民法75~85條)②標的須合法、可能、確定或妥當(民法71~74條)③意思表示須健全無瑕疵(民法86~93條)法律行為特別生效要件:①附條件或附期限法律行為者,必須停止條件成就或始期屆至(民法99條)②處分行為須以當事人有處分權為必要,無權處分須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118條無權處分)。③代理行為須代理人有代理權始能對本人直接發生效力,否則將構成無權代理(民法170條第1項無權代理)④遺囑或遺贈行為,須遺囑人死亡,始生效力(民法1199條)
【Fang Ming Lin】評論
三、法律行為之要件n成立要件:n一般成立要件: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n特別成立要件:各種法律行為所特有之要件,如民法§422。n┌要式行為之履行一定方式(民§422、§760)。 │n└要物行為之交付標的物。n生效要件:n一般生效要件: 1.當事人須有行為能力(A)。n2.標的須可能(D)(民§246)、確定(參閱民§200、§208)、適n法、妥當(民§71、§72、§74)。n3.意思表示須健全(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