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kiyukeke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A)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則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C)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D)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並依第1083條規定: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
【用戶】WE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應繼分第 1141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第 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配偶與父母、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配偶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期他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特留分第 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用戶】akiyukeke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A)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則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C)直系血親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