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e0523】評論
丁的不動產A被它用來向甲乙丙一胎二胎三胎貸款(抵押權),依題意第一胎是向甲貸700萬元,依序是丙300萬元丁200萬元,所以債務到期時丁未能清償債務時,甲依約定實行其抵押權拍賣掉A,拍賣所得價金960萬元,須優先償還第一胎甲的700萬元(960-700=260),剩下260萬元須償還給第二胎的乙,所以還欠乙40萬元丙200萬元,這時剩下欠的錢(未受清償部份之債權)就變成了一般債權(因為不動產A已被拍賣掉,所以抵押權消滅,而丁借的錢沒還完乙丙的部份還是得清償)。一般債權=私人間的借貸等
【Eva】評論
可見民法第873、874條。
【Kai Ming Tsai】評論
為什麼丙不用分配到?不懂
【Aries Yeh】評論
第 874 條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其次序相同者,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
【改變是短痛 故步自封是長痛】評論
剩餘欠債轉為一般債權
【Maruko】評論
1、「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其次序相同者,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2、抵押物賣得價金之分配次序為抵押權成立次序,於前次序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分配完畢時,使為後次序抵押權擔保債權之分配。
【嘟比的姊姊】評論
第 873 條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第 874 條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其次序相同者,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
【Evan Tsai】評論
民法875條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