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經拍賣買受位於 A 建物(設計之初即規劃作為停車場空間用之獨立主建物)中90 個機械式停車位,並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取得所有權。惟原拍賣條件定為執行法院不點交本件停車位,而原所有人乙繼續占有該等停車位,且於遭執行假扣押查封後將其中 12 個停車位出租與丙等 10 人,收取租金。甲幾次以存證信函催告乙遷讓該等部分之土地及建物並交還停車位,乙均置之不理,並主張甲僅購得「機械式停車位」之空間,不包括「機械式停車設備」,後者未載明於拍賣範圍之中,且設備可拆離為鋼鐵原料。試問:
【題組】(一)請依民法分析 A 建物中,「機械停車設備」與「停車位」之關係為何?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