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由何者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職工?
(A)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B)破產管理人
(C)工會
(D)職工福利委員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6517
統計:A(5),B(0),C(11),D(70),E(0)

用户評論

【用戶】BUB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9-1 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職工。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變更組織而仍繼續經營,或為合併而其原有職工留任於存續組織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視變動後留任職工比率,留備續辦職工福利事業之用,其餘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離職職工。前二項規定,於職工福利委員會登記為財團法人者,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