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甲所有之土地因供大眾通行使用之需,惟未經政府徵收。有關此一公用地役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
(B)私有土地因符合要件而存在公用地役關係時,有關機關應即刻辦理徵收,並斟酌國家財政狀況 給予相當補償
(C)如該土地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喪失其原有功能,或已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時,僅 能由甲自行申請撤銷該法律關係
(D)倘私有土地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時,土地所有權人行使權利即應受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B,C
難度:非常困難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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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kana】評論

釋字第400號解釋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

108初等一般行政錄取】評論

請問a選項?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有間"的部分在哪裡?純粹是公法關係跟私法關係不同嗎?

louise】評論

J400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A(參照本院釋字第二五五號解釋、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至於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非本件解釋所指之公用...

110年人事行政高考必考上】評論

特別犧牲:即「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有關「特別犧牲」而應予補償相關釋字↓↓↓↓1.徵收補償:J425徵收極其程序之法律必須符合「必要性原則」(比例原則,AP"§7第2款: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2.對既成道路之補償:J400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法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3.對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補償:J336:未設取得期限之規定,不構成違憲之釋示4.埋設地下物之補償:J440

李家慶】評論

請問~9f ”地役權“跟“公共用物”之區別是差在公共用物-不特定人使用地役權-特定之人可取得之權土地行使這樣嗎?

奶酒貓】評論

下列何者錯誤?(A)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公用地役關係:私有土地具有【公共用物】性質;民法不動產役權(地役權),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不具公共用物性質(B)私有土地因符合要件而存在公用地役關係時,有關機關應即刻辦理徵收,並斟酌國家財政狀況給予相當補償✖⇨徵收土地核准案公告期滿後,於法定期間內發給補償費,NO即刻(C)如該土地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喪失其原有功能,或已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時,僅能由甲自行申請撤銷該法律關係✖⇨主管機關自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廢止之(D)倘私有土地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時,土地所有權人行使權利即應受限制⚪⇨既成道路所有權人須忍受之公用負擔:(一)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如:封道路

popo】評論

(A)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 法律字第 10303508470 號二、按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400號解釋、最高行政法院 45 年判字第 8 號及 61 年判字第 435 號判例、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字第 586 號判決),其土地之所有權雖仍為私人所有,惟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苗栗地方法院 88 年度簡上字第 63 號判決參照)。是就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用地上,得否容許特定人以供其所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