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201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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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 第一項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