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五、原告本於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被告以買賣契約業經合法解除為由,拒絕給付,並預備抗辯,如解除契約不合法,原告亦應同時給付該貨物。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兩造買賣關係存在,並認原告之訴及被告同時履行之抗辯均有理由,判命被告應如數給付,並於判決主文中,附以原告就對待給付應同時履行之條件。被告對該判決未聲明不服,原告不服向第二審提起上訴,惟限定僅就命其對待給付判決部分提起上訴,問:
【題組】⑴原告得否僅就命其對待給付部分聲明不服?理由何在?(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03727
統計:A(26),B(65),C(35),D(30),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待記名傷害險主要是由遊樂區、工地或船舶運輸等業主,為保障遊客、施工人員、乘客權益,向保險公司投保的保單,在遊樂區、工地等場所受傷的遊客、施工人員等,都可獲得保險理賠。 待記名傷害險團體承保辦法第1條有關傷害保險系列之商品,如須以待記名方式承保,必須以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條文,載明於各相關保險之條款或要保書中。  第2條比照團體險要保書方式,由代為投保之業者逕代要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 要保人即為被保險人。  第3條除依照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之方式確定外,並得以可得確定之方式載明於各該傷害保險之契約條款內或要保書之聲明事項中。  第4條以被保險人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  第5條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