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心怡】評論
(A)抗告: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如參加人、證人、鑑定人等)對行政法院或審判長所為之裁定不服,聲請上級審行政法院廢棄或變更之訴訟行為,稱之為抗告。(B)再審:所謂再審乃對於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請求原審法院重為審判,聲請撤銷或變更原判決之救濟程序。(C)重新審理:指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繆珺贑】評論
這是行政法或訴訟法的觀念,另外上訴自訴公訴告訴的區別也很複雜!!
【願得一心人】評論
上訴→上級法院再審→原級法院
【ja80049】評論
二審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