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ami】評論
(B)民法第241條: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抛棄其占有。民法第326條: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給付物指動產)
【Daniel Wu】評論
A.240B.241C.237D.238
【天天】評論
Li 大三上 (2012/07/26 12:03) 53 1.債權人(債主)因為自己的關係,導致債務人(欠債的)還債延後,債權人要賠償債務人保管費用。例如訂貨,債務人無法送貨到債權人那邊,可能要租個倉庫擺貨,租的費用由債主負擔。2.白話來說 我賣屋子給你 說好5號點交 但你有事無法前來 在你還沒點交前 我還要替你保管房子 但我總不能一直替你保管 所以我要走之前 我要先通知你 如果通知你還不來 屋子有何缺失 你不能找我追究 (比方遭小偷) 暫時幫你保管期間 如果有甚麼費用 (比方說大廈管理費 或水電基本費)你要付給我 必要時你還要付我保管費 第 240 條 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第 241 條 有交付不動...
【derek801204】評論
關於債權人受領遲延之法律效果:(A)債務人得請求債權人賠償其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B)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 (C)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D)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