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chun Wang】評論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 40 條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又另依民法第 6 條:(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A.精神病患與B.植物人,也許他們沒有或欠缺一定的行為能力,但只要還活著,依法即有權利能力,如此亦有民事訴訟上之事事人能力;C公司是一營利社團法人,而法人依法亦享有一定之權利能力,當然有當事人能力,不過D.獨資商號,依學說及判例見解均認其無獨立之法人人格,故非法人組織,而不具民事訴訟上的當事人能力。 資料出處: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10410932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88年度判字第3340號判決:「獨資商號並無獨立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是商號與個人名稱雖異,實非不同權義主體。至應否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及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乃因其所得、因其行為之不同而異,非可因此不同,謂為獨資商號與出資之個人乃不同之主體。」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sprint.jsp?soid=1349&name=%E5%BB%BA%E8%A8%AD%E9%A1%9E
【平,四等消防】評論
4樓美而美的解釋太簡單易懂了~~~~讚